党委会讨论处级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增强干部任免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选拔任用处级(含副处级)干部;
2.对不胜任现职的处级干部予以免职、降职和调整;
3.推荐副校级以上后备干部的建议人选。
二、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集中、择优任用原则。
三、基本程序
1.会前酝酿。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民主推荐、公开选拔、考察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对拟任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征求分管领导和党委成员的意见。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和征求意见情况,向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汇报,拟定初步任免方案。其中对拟提拔人选,组织部应提前征求纪委的意见。在党委成员对拟任免人选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委会讨论。
2.会议讨论。
(1)由组织部负责人在党委会上介绍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民主推荐和考察等情况。
(2)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任免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逐个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对有异议的人选要进行重点讨论。
(3)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人选,可作缓议提议,经与会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形成缓议决定。缓议对象不列入原投票表决方案。缓议对象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应及时调查,避免久拖不决。
3.投票决定。
(1)无记名投票。党委成员在统一印制的表决票上画票,在“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等栏中表明态度。
(2)当场计票。计票人由党委指定,监票人由党委会在党委成员中提名通过并监督计票人工作。
(3)结果认定。获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且等于应选人数的为通过并形成任免决定;获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且多于应选人数的,按照得票多少为序进行任免;如获赞成票均未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且票数相当、均接近半数的,由与会人员商议是否进行再次投票,若再次投票仍均未超过半数,可作缓议或否决处理;如拟任人选为1人,获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作否决处理,不进行再次投票;党委书记当场公布票决结果。
四、工作要求
1.党委成员应充分认识干部任免票决制对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自觉地执行。
2.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3.严格遵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与会人员不准泄露讨论过程及投票结果等情况。
本试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委会讨论处级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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